船舶说明的内容

船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事项: 
1.船名(vessel's name):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称,船名一旦被确定,出租人就无权以其他船舶代替指定船舶。有时为了使出租人有一定的灵活性,可在合同中列明几艘船舶,由出租人选择其一履行合同。或者合同中订有“替代船条款”(substitute vessel),以允许出租人选择替代船。但出租人选择的替代船的船型、位置和船级等,必须与原选定的船舶相符,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,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,并不得再做改变。 
2.船舶国籍(vessel's nationality)或船旗(vessel's flag):在战争时期,船舶国籍或船旗关系到中立国地位问题,直接影响到船舶是否会遭受炮击、扣押、充公、征用、没收等。在和平时期,:允其是方便旗大行其道的今天,它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、海上保险、港口使费等。如果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内,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,即构成违约。 
3.船级(vessel's class)。船级是国际航运界评定船舶技术状况的指标,从某种意义上说,船级可以反映一艘船舶的适航能力,因此违反船级的规定,即可视为违约。合同中规定的船级是指合同订立之时船舶的实际船级,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,否则出租人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这一船级。 
4.船舶吨位(vessel's tonnage)。包括登记吨(registered tonnage)和载重吨(dead—weight tonnage)。登记吨又称容积吨,包括总登记吨(gross registered tonnage:grt)和净登记吨(net registered tonnage:nrt)。登记吨与港口费用、运河通行费、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。载重吨又称为载重能力(deadweight capacity),表明船舶载货能力。又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。合同中规定的数字是指不包括船舶燃料、物料、淡水、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的净载重吨。由于签订租船合同时,对本航次实际可以装载的货物数量难以作出确切估计,为此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可装载货物的大约数量,以及允许的变化百分比(一般在5%~10%之间)。在这个百分比范围内,出租人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货物。 
5.船舶动态(vessel's position)。指订立合同时船舶所在的位置或状态。由于船舶所处的位置对于能否按期抵达预定装货港装货至关重要,所以对于船舶位置必须予以正确地记载,实践中常用“正在营运中”(now trading)或“正在修理中”(now under repairing)的术语,以避免用精确的经纬度来描述船舶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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